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一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确要求各地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
二是完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市政府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文件,明确要求“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在县(区)、园区全覆盖,所有县(区)、园区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创新做法
文件共五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补偿对象及标准、补偿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代偿补偿担保机构条件:(一)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且在拟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项目担保期间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三)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四)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并且不得以保证金、业务评审费、咨询费等变相提高担保费率。(五)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2022年达到70%以上,2023年达到80%以上。
代偿补偿项目条件:(一)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省级部门认定的时间为准)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二)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三)被担保企业不得担任融资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补偿标准:根据县级政府性担保机构1000万元以下的支农支小在保业务年末余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相比后的放大倍数,县级财政分档予以补偿。小于等于1倍,不予补偿;大于1倍小于等于2倍,按照代偿额的20%给予补偿;大于2倍,按照代偿额30%给予补偿。年度代偿率5%为代偿补偿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补偿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三)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四)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五)资格条件验证材料。(六)其他材料。
监督管理:(一)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每年度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二)担保机构采用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申报补偿资金的,由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