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51/2022-00201 | 分 类 | 其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10-11 |
标 题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盱政办发〔2022〕38号 | ||
时效说明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盱眙县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有关政策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精神,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县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设立,专项用于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由县级政府管理、列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名录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是指在我县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划型标准或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
第二章 补偿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担保机构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政府性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且在拟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项目担保期间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并且不得以保证金、业务评审费、咨询费等变相提高担保费率。
(五)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2022年达到70%以上,2023年达到80%以上。
第六条 代偿补偿项目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省级部门认定的时间为准)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二)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
(三)被担保企业不得担任融资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补偿标准。根据县级政府性担保机构1000万元以下的支农支小在保业务年末余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相比后的放大倍数,县级财政分档予以补偿。小于等于1倍,不予补偿;大于1倍小于等于2倍,按照代偿额的20%给予补偿;大于2倍,按照代偿额30%给予补偿。
第八条 政府性担保机构年度代偿率5%为代偿补偿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程序及审核
第九条 代偿补偿资金申报。纳入扶持范围的政府性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发生的代偿业务,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县金融办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条 申请代偿补偿资金政府性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代偿补偿申请书。
(二)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
(三)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
(四)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五)资格条件验证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代偿补偿资金审核。县金融办对担保机构报送的代偿项目进行初审,审核代偿补偿条件及额度,并结合风险管理要求,出具初审意见经县财政局复审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补偿资金拨付到担保机构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资金追偿。担保机构应积极对发生代偿的资金本息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县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每年度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代偿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申报补偿资金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申报补偿资金的,由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