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公布了第三批清理结果。
一、清理结果
经本次清理,决定保留《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苏建规字〔2015〕2号)等3个文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通知》(苏建函城〔2009〕139号)等19个文件,修订《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等3个文件。
二、对修订的《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
本次修订的《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原文件实施五年来,在约束应退未退、租金欠缴等失信行为,促进了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规范运行。随着《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结合本省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及时启动修订工作以衔接上位法规定、推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本次修订共调整17条。通过系统性优化,有效提升了政策科学性、规范性与合法性,为全省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在原有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基础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现对保障房类型的全覆盖。二是落实异议申诉制度。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需书面告知当事人认定事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三是信息公示时限。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至3年。通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苏)”平台、地方政府信用网站等渠道,按要求对公开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及时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四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最短公示期满后,信用主体履行完相关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依法申请信用修复。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信用记录、失信认定、异议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的职责。五是明确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附件标题《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修改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依法依规界定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全省住房保障部门开展政策宣讲,解读修订的核心内容及实施要求。二是加强监督政策落实。定期对各地区政策执行、失信行为认定、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处理及时性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政策得到严格实施。
三、对修订的《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本次修订的《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3号),《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4〕83号)中提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入户,逐步取消用户自提”,原《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不符合此要求,需进行修订。
共修订13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删除“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内容。根据国家专项整治最新要求,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已有12个设区市取消自提,原第二十七条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最新要求,因此修改为“提升用户安全服务质效,取消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同步删除第十五条。二是修改“送气工黑名单制度”表述。根据当前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如实记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送气工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送气工等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三是完善部分表述。对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进行了完善表述修改,增加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气瓶配送、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和宣传提示服务,加强对配送车辆、送气工规范管理等内容。
四、对修订的《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文件解读
自2020年我厅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调整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调整,先后动态调整印发了2020版、2021版、2023版。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有效预防廉政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次对现行2023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前期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书面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意见建议。重点结合基层的执法实践适用情况,对编制适用的具体规则以及779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了评估论证后,修改完善划分情形、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对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原未设定情形划分和裁量幅度的,本次作了补充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