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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

1、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建设旅游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投资商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永久性建筑之外的旅游景点(区)开发所需土地,但必须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
2、新建旅游饭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并达三星级及以上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并达四星级及以上的,县财政分档予以奖励。
3、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点)项目,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分档予以奖励。
4、新建旅游项目中30%为公益性质(如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的,县财政适当给予奖励。
5、在景区(点)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期限在两年之内的,可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拿出30%面积用于房地产开发。
6、新获批国家A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政府指定的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应缴税收实行先征后奖。自获批之日起,实现的税收,县乡财政留存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扶持企业。
7、新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免收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房地产开发除外)。
8、旅游企业的用水(洗浴除外)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价格并轨,旅游景区(点)经营用电价格与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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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嵇成龙
[日期: 2008-08-03 ]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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