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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程序

    我局根据国务院2003第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我县救助管理站尚末设立,需要社会救助人员由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接待,并实施救助。
    二、民政局和公安,交通,卫生,城管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相关工作。
    三、对要求救助的人员县民政局首先由社会事务科做好调查登记工作,被救助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要求救助的原因,接待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上网登记,并解决其返乡乘车凭证和适当的生活费用,对生病的和有残疾的人员解决适当的医疗费用,对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对衣着不全的人员解决适时的衣物,确保被救助人员都能安全返乡。

 

盱眙县民政局
2007年12月17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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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12-18 ] 来源: 盱眙县民政局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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