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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 ||||||||||||
| (一)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及目标、要求,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承办依法治县工作,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理、监督全县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协调、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县乡镇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工作。 (六)管理、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工作,“148”法律服务工作。 (八)管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协调、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归口管理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十一)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及涉港、澳、台工作,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协助乡镇党委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