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主要职能 | ||||||||||||
|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及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县房地产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工作。制订年度房改调整方案,会同物价等部门制订年度公房出售基价;审批职工的住房补贴;制订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制订城镇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 (三) 负责全县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全县住宅建设(含经济适用住房) 及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研究制订住宅业科技发展和产业现代化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根据开发市场状况,及时调控开发总量和年项目开发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论证工作;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审批全县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和指导商品房销(预) 售管理,核发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组织住宅小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指导监督《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推广使用。 (四) 负责全县房屋的权属登记、房产交易及房产测绘工作;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拆迁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工作;公布县城房屋租赁指导价,协同物价等部门核批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及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参与研究制订商品房价格调控政策措施,培育和规范房产市场。 (五) 参与评估标定地价,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六)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私房政策。 (七) 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八) 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基金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九) 指导和管理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十) 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一) 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修缮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受理原有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 (十二) 负责房产业法规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