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订地方性卫生技术规范;研究提出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卫生统计工作。 (四)研究制订全县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六)指导全县医疗机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和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全县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安全。 (七)宣传、动员、组织公民义务献血。依法监督管理血库。 (八)研究制订全县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九)监督管理全县传染病防治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实施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全县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制订组织实施全县血吸虫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规划,并承担全县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县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县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