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专项建设资金及政府补助、转 贷、贴息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核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批文。
四、提交材料
1、投资方出具编制规范的项目申请报告;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评估报告);
3、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安排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需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