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统一方案,统一标准,分步实施。
第三条 盱眙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是盱眙县人事局所属的非营利性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县属农林场圃事业单位)。
第五条 实行养老保险的对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体职工;机关和全额、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从非在职人员中经人事部门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含原为合同制工人,后经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干部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聘用制干部);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县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工)。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必须积极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必须同时办妥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八条 机关和全额、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税前提取支付。
第九条 为解决差进差出过大的矛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根据各单位实际负担情况,采取上下浮动,分级计提的办法,具体确定为六个提取标准,其中个人交纳1%。统筹标准可随物价因素、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和离退休待遇的变化等适时调整,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和临时工均按工资总额的21%提取,目前暂统一折算为绝对额。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按单位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方式进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在每年季度的首月10日前填报本单位上季度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在十日内审核结束,并开出委托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分别委托财政或各单位所在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拨付,收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养老保险的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保险费也采取委托银行以“见单付款”的方式向单位收缴。
第十三条 各参保单位应按时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国家正式职工退休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和我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的费用包括离退休费、退休补助费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由各单位代为发放。实行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和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和临时工的退休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每年年终收支相抵后节余存入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单位、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一次记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离退休时计发其离退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职工调动、单位成建制转移、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发生撤销、合并(离退休、退职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接收单位),应及时到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八条 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按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提取的比例暂按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不计征税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处全部划入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和临时工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在试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县人事局负责修订、补充。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