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盱眙县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盱政发〔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有效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现将《关于加强全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如下,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切实履行各部门工作职责,有效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总体目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环办[2011]22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地表水源地水质各级保护区水质满足GB3838要求,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湖泊、水库型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不大于60;准保护区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范围
  盱眙共有2个县级地表水水源地为龙王山水库水源地、淮河河桥水源地,10个农村地表水水源地为洪泽湖桥口引河水源地、入江水道朱楼水源地、化农水库水源地、长港水库水源地、桂五水库水源地 、清泉水厂仇集大涧水源地、茅湖水厂淮河水源地、河桥水库水源地、泗州水厂淮河水源地、城东水厂临时堆头水源地。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依法划定我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必要时增设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保护划分具体情况见《盱眙县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表》。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
  (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3.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4.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5.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3.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4.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2.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3.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4.停靠船舶、排筏;
  5.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
  (一)加强项目管理
  1.严格项目审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禁建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为限建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得审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不得审批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规划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二)加强污染源治理
  2.开展污染源调查。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与准保护区范围内现有污染源调查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镇
  3.整治现有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进行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对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或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关停或者搬迁;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围栏)及投饵性养殖等点源和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面源。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各有关镇
  (三)水源地管理
  4.建立水源地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饮水安全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保障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政府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交通局、自然规划局、公安局、各有关镇
  5.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分析。根据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及达标建设方案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实施全时监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主管部门要求,对水源地水质每月定期实施一次采样监测,发生旱情、水质超标等情况时,相应增加监测频次,并实现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6.加强水源保护。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实施物理隔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在水源地各类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提高社会水源保护意识,减少人类活动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防范人为破坏活动。
  责任单位:水务局、各有关镇
  7.制定水源地水源调度方案。根据水源地水情、工情,制定水源地水资源调度方案,保障水源供给。
  责任单位:水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8.制定水源地应急预案。针对突发性水污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事件,制定各类应急处置方案,适时组织演练,提高水源地日常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自然规划局
  9.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水源地保护知识,增强全民水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人人珍惜水资源、关心饮水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文广新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镇(街道)
  10.加强日常巡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行逐日巡查制度,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制度,密切跟踪和掌握水源地状况动态,及时制止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
  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委、各有关乡镇(街道)
  1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联合执法,杜绝水污染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卫健委、住建局、自然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各有关镇(街道)
  五、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民生工程,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县各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政府的职责分工为: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
  2.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报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对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环境监察要求定期巡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或停止污染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主管部门要求及水质水情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3.县水务局:做好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在各类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警示牌、宣传牌,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区域供水规划,推进一体化供水进度,及时核销废弃饮用水源地,指导各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度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人员,明确巡查责任,配备巡查车辆和船只;加强饮用水源地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监督管理;
  5.县住建局:负责各类建设规划与水源地保护要求合理衔接;组织指导水源地周边乡镇(街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对盱眙水厂供水和取水口保护的指导,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6、国联集团: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7、天源控股:负责水厂建设运行及达标建设具体实施工作。
  8.县卫健委:负责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监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水厂供水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对水厂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业面污染源控制工作,全面调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汇水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的推广力度;
  10.县自然规划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建设和管理,减少农业面源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
  11.县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停靠、船舶污染防治、运输装卸码头的清除和监管。
  12.县公安局: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治安秩序的管理,配合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水源水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1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经营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直至取缔。
  14.县经信委: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无证经营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直至断电。
  15.水源地有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县集中式水源地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二)部门联动,同步推进。各相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将责任具体落实到科室、个人;要加强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道)间的沟通协调,科学规划,严密组织,形成合力,同步推进,确保完成水源地保护目标。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按月公布饮用水取水口的水质达标情况,县政府把该项工作纳入到各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年度考核范围,以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主要依据,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确保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大投入,保障有力。县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积极向上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为推动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做好资金保障。
  附:《盱眙县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