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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盱政发〔2019〕31号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盱眙县东方大道、金源路、新海大道、山水大道、新扬高速、淮河河道、清水坝渠道、331省道、二环路合围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输变电特高压设备安全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禁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和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  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全县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九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19年12月 26 日起施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