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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盱眙县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5  来源:盱眙政府办  字号:[ ]

盱政办发〔201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盱眙县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盱眙县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内新建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建筑的绿色系统运行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临时性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但鼓励其合理采用绿色建筑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是将绿色建筑管理贯穿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的全寿命期内,以保障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第四条  全县行政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均须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造,具体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保障性住房和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社会投资建设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以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和建造。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转发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三章 立项与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项目需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和其他相关要求,并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第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时,应把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作为条款之一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阶段的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文件中应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包括星级目标、初步方案、增量成本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绿色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按照省、市相关审查文件要求,就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方案是否达到相应绿色建筑星级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不予审批。

第四章 设计与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委托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依据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绿色建筑专篇,对项目满足绿色建筑建设目标情况进行自评估,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相关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适时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作为后续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根据绿色施工要求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按照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对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县所有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需完成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第二十二条  本县设有集中空调或供暖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均应进行设置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或能耗监测系统,并应接入淮安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在组织验收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未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未完成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或未完成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或能耗监测系统施工的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运行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绿色建筑运行过程中,应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保证建筑运营过程中废气和废水达标排放,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所有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绿色建筑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年度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置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或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运行满一年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并在获得标识后申报相关示范项目。

第七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在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后,可根据当年政策向省级或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奖励或补助。绿色建筑的奖励及补助标准、申报及评审流程以省级或县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

  (一)对可行性研究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颁发立项许可证的;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绿色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四)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应由国家或江苏省指定的评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盱眙县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