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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5  来源:盱眙政府办  字号:[ ]

盱政办发〔201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强力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得到住房保障,根据《关于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苏房保办〔201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申报条件:由去年的人均月收入1100元以下提高到人均月收入1160元以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对拥有盱城街道户口(仅指盱城街道五墩、城南、城中、城北、果园、沙岗、石牛、宣化、林柴、新湾十个社区)4年(含4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符合上述廉租住房申报条件的家庭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人均16平方米不变,人均补贴额度为16平方米减去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8元,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为6元。居住公有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享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中,凡城市低保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采取租住廉租房方式给予保障,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人均16平方米不变。原居住公有住房的,取得廉租房后,应将公有住房退还产权单位。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满6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优先保障。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在城区(含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12元的家庭。

  (一)凡拥有城区户口符合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二)拥有盱眙镇、街道户籍且在盱城街道、经济开发区或凹土科技产业园区务工的已婚或离异有子女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的,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非盱城街道户口申报经济房的家庭同时必须提供申报人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或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工资流水证明。

  (三)为支持人才来盱工作、创业,提供人才保障用房。凡在盱眙县工作且获得“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一类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获得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在盱城街道范围内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6平方米,不限户籍和收入标准,可按照保障内价格申请购买整套经济适用房。( 本款规定的情形不受第六项规定的限制)

  三、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12元,申请家庭在盱城街道或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40周岁的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盱城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工作且毕业未满五年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本人和父母在盱城街道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持有就业地城镇居住证或本县镇户口在盱城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工作的人员(工作证明需提供个人2年以上工资流水或正常缴纳的社保证明),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12元,在盱城街道或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强力支持棚户区改造

  (一)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棚改家庭,在棚户区改造中获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家庭,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

  (二)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棚改家庭,在城区棚户区改造中获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后,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三)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棚改家庭,在获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后,可优先保障经济适用房。

  (四)符合租赁公(廉)租房申报条件的棚改家庭,在租赁期间内可优先按规定办理购买共有产权房。

  (五)安置房房源优先保障城区棚改家庭,同时加快城南人家建设,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房源保障。

  五、合理核定经济适用房销售和公租房租赁价格

  经济适用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26平方米,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商品住房价格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自行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低于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共有产权房配售价格按照淮政发〔2014〕132号文件的规定,依据县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价格下浮10%。

  六、明确保障对象

  (一)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

  公租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申请人的配偶、无婚史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取得城区城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得有营业性车、船(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廉租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得有私家车,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私家车总价值不得超过8万元(需提供车辆购置证明,根据使用年限每年折旧10%)。

  (三)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四)家庭成员有营业用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盱眙镇、街道户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提供在盱城街道、经济开发区或凹土科技产业园区务工的工作证明(个人工资流水、正常缴纳的社保证明)。

  (六)申报人及共同申报人中查出有注册公司,注册金额超过5万元的(不含5万),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七、加强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深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保障房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房工作。

  (二)明确职责

  盱城街道主要负责保障房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社区公示以及入户调查工作;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廉租住房(含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出具相关认定报告;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对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和户籍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结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对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结论;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对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所得税缴纳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结论;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对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结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结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负责对违反规定获得和占用保障房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清退工作;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做好保障房摇号现场的公证工作;县现代信息中心、县电视台主要负责做好保障房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三)强化退出机制

  对已经承租公(廉)租房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伪造签名,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故意拖欠公(廉)租房租金或强占保障房及配套用房等违反保障房政策的情况,可直接断电断水,依法进行清退。对拒不退出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移交执法部门,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县公安局进行强制清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严格执行审计规定

  所有保障房申报、审核、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审计要求。棚户区改造中的保障房申请统一由县征收办确认汇总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