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政发〔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盱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已经2018年4月4日县政府十七届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盱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县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负责人以及县政府非领导班子党组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以县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需向县委请示、报告,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3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需在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县委议事会研究决定;
(六)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七)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事项;
(十一)县长认为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以及分管副县长提请,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上会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当由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四)意见分歧较大、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五)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其他不属于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申报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由主办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原则上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按要求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征求意见。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分管副县长;
(三)分管副县长审定。由分管副县长对议题所提事项进行充分酝酿把关后,签署明确意见,报请常务会议讨论;
(四)筛选汇总。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筛选、排出备选议题,报县长审定;
(五)县长审定。县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在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3天,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表》,报县长审定。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县长审定后,临时需要增加议题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待县长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九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除法规规章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意见。
(五)主办部门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六)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 收到县政府领导交办或部门提交的议题,政府办公室要牵头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要求所有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提前3天预告会议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单位。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经县长审定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汇总议题报县委,同时将有关材料呈送县政府全体领导。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部门和单位作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分管副县长或者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重大决策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县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主汇报、分管副县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无不同意见,即可由县长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
第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会签、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县长签发后印发执行。
第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要按照"一会一档"要求,进行存档。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开和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县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列席人员,原则上应当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县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乡镇(街道)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0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者请出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者有密级的文件,应当在会后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落实;县政府分管县长要牵头,加大对责任单位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七条 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在执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再次审议的,需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经县长同意后,可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效能101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催办督办。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委按照处理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