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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盱眙县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6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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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政办发〔2018〕23号

关于印发《盱眙县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盱眙县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盱眙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盱发〔2018〕15号),参照《县政府关于印发<盱眙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盱政办发〔2013〕1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盱眙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县政府)出资并授权盱眙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企业(以下称子企业),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企业资金管理原则为:统筹兼顾、分户核算、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

  第四条  企业资金使用范围:企业的经济行为,融资的还本付息,经批准的资金调剂,向产业基金注资等。

  第五条  加强项目管理,企业要对自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工程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和县政府审批后实施,付款要依据用款单位申请,按进度合法合规拨付;公益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对拟实施项目审核后,形成可行性报告报县政府,待批复后向企业履行借款手续,企业根据有关协议约定和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款项;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调研、审批等手续,并对投资的真实性和资金的风险性负责。

  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变更的,审计部门不对其进行结算审计,企业不予拨付资金。当变更量超过10%时,必须重新招标。

  第六条  企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应严格规范流程,重大事项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企业应当自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审批后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

  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款,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借款的,须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仅限于县属企业之间以及本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如涉及到债务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国有企业向子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确须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必须采取防范自身利益受损措施,经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结算审计前,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支付设备安装款项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非工程属地的税务发票、收款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建设单位不予付款。禁止无发票付款。

  第九条  融资还本付息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企业依据当初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债券发行协议、本期贷款还本付息通知单等凭据,审核准确无误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所支付金额(综合成本费用率)不得高于当时县政府规定的利率上限。

  第十条  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企业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开设的账户实行备案制。企业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企业确因贷款要求、重大经济行为等等特殊原因需要另开账户的,经县政府审批后可以按程序开设新的账户。

  企业需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到县财政局(国资办)领取并填写《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见附表1)。县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表》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其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开具《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批复书》(简称《批复书》,下同,见附表2)。

  企业应在县财政局(国资办)开具《批复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并在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填写统一规定的《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表3),连同有关银行业务申请书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开户报告;2、县政府批准文件;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原因如搬迁等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不包括基本户),可本着就近、安全、高效的原则选择开户银行,但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和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撤销银行账户:1、企业被合并或分设的;2、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3、开设账户时相关业务已经完结的;4、其他原因需撤销账户的。企业撤销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撤销和备案手续。

  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融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相关权力机关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跟踪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效。县审计局要建立年度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招投标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工程建设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申请表

     2.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批复书

     3.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