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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盱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2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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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政发〔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盱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4月4日县政府十七届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的各项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开拓创新,务实高效,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政府领导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六、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七、县政府及组成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九、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十、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十一、坚持求真务实。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十二、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坚持依宪施政和依法行政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做到于法有据,程序规范,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十四、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相关政策,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八、县政府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城建、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九)本县大规模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道、路段的改造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十)县城区重要街道、路段、交通路口的绿化、美化、亮化方案以及新改扩建单体建筑物、住宅小区布局、造型设计、色彩等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十一)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二)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县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三)涉及全县性需长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四)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六)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七)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与重组;

  (十八)须由县政府作出奖励或处分决定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应由有关部门向分管副县长提出初步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形成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两个以上决策方案。重大决策方案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上述方案基本成熟后,由分管县长提出议题,报县长确定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县效能101中心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并设立新闻发言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电子政务为载体,加强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办好"中国·盱眙"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四、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或由副县长、有关部门提出,报县长确定;上会审议的会议文件由县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县长批印。

  二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情况,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五)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六)讨论决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七、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县长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八、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须向县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十九、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

  第八章 公文处理

  三十、严守行文规则。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三十一、规范办文流程。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报相关县政府领导阅示,由县政府领导批示给相关部门落实。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答复处理。

  三十二、严格签发程序。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报县长同意。

  三十三、凡涉及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县领导出席相关活动,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主任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三十四、控制发文数量。除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街道)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要发短文,发管用的文。

  三十五、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十六、提高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督促检查

  三十七、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十八、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健全限期报告、情况通报、绩效考核、激励问责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提高督促检查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实行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交办单制度,对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和县政府领导召开的协调会、会办会、现场会、推进会等工作性会议明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落实进度不快、组织推进不力、进展效果不理想的,或确需强调和提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县政府办公室通过交办单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目标,推进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对没有按要求、按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视情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或机关效能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十九、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和网络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督促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章  自身建设

  四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扎实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八个本领",锤炼"五个过硬",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四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报备。副县长应事先报经县长同意后履行书面报备手续,并报县委备案。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

  四十四、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县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扰民。要突出调研针对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联系群众。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