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委农办 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建章立制,有序推进。建立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组织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理顺工作流程和业务关系;研究出台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文件,保障农民群众宅基地申请审批业务需求;逐步完善宅基地数据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宅基地流转盘活利用、执法检查、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权益。
(三)政府引导,集体主导。按照“县级主导、镇(街)主责、部门审核、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推进农民自治管理。
(四)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宅基地审批管理与“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房改善、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严格落实用地指标管理,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有序推进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
二、职责分工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职能分工,建立部门协调和监督指导机制,建立镇(街)审批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指导自然资源中心所实施现场勘察,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出具用地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镇村布局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镇(街)做好农房建设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和乡村建筑工匠管控。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工作。镇(街)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协调农村工作、为民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发展和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四到场”和“四公开”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规划、宅基地有偿退出和“建新拆旧”回收利用等管理机制。指导本级农村工作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指导经济发展和建设部门提供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加强质量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加强农房风貌和建筑工匠管控,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联系自然资源中心所审查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落实镇(街)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的政策规定,统筹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和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用地建房条件、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互权利人意见,以及对申请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安、民政等单位要及时咨询意见,安排1名村居干部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重点排查上报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
村民小组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
三、申请条件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宅基地资格权,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无宅基地的(包括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2.多子女家庭,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居立户,且现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要求的;
3.旧房、危房、灾毁住房符合镇村布局规划,需原地新建、翻建或扩建的;
4.国家建设征收原宅基地,需安置宅基地的;
5.因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性工作,需迁建安置或在镇(街)范围内跨村安置,经镇(街)统筹安排,并经安置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二)宅基地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村居,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村居,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每户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0米。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三)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3.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4.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已享受农民住房条件改善政策,不符合重新安置宅基地条件的;
5.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审批流程
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批前勘察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建房巡查到场、房屋验收到场的“四到场”监管制度,实行村组审核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建设现场公示、验收结果公示的“四公开”审批制度。镇(街)应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利用不动产登记、户籍人口、婚姻状况等信息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宅基地资格权利、现有住房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农房改善项目实行统规统建、统一竣工验收的,可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办理用地建房手续,由农房改善户统一提供申请审批资料。
2.村组审核。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村宅基地协管员组织提交村民小组会议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建房层数和高度、建筑面积等情况)和会议记录在本小组和村务公示栏等区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或村宅基地理事会)依据职责对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安、民政、村建、城管等单位审查事项的,村委会要及时咨询有关单位意见。审查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出具相关证明,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农房改善户集中申请的,由村组集体和镇(街)农房办共同集中审核。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镇(街)要发布审批流程图(附件1),印制办事指南,公布服务举报电话,为农户申请审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联合审查。镇(街)在接到宅基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村工作、经济发展和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中心所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农村宅基地联合审查现场勘查表(附件8),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图和现状图、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涉及林业、水务、电力、公安等事项的,镇(街)农村工作部门要牵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
农房改善户报请镇(街)农房办等部门统一提供农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验收等资料,镇(街)审查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审查。
2.镇(街)审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农房改善项目可以集中审批),符合要求的,在县行政审批局指导下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级部门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不超过6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三)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1.实地审查。各镇(街)组织联合审查工作时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审查建房图集或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等要求,勘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情况,并签署意见。
2.开工核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中心所等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丈量批放宅基地,核查建房公示牌。
3.建房巡查。在农户建房期间,镇(街)要定期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填报宅基地巡查情况表(附件10),及时防止和纠正出现违规建房、违法用地等问题。
4.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街)申请验收,镇(街)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工作、经济发展和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中心所等部门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7)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内应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资料归档。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资料清单(附件11)收集归档资料,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备案表(附件9)。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宅改办负责协调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农房办、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沟通共享信息,依法履职监管。涉及公安、司法、民政、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服务指导,配合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镇(街)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规范建设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平台,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镇(街)农村工作局要抽调专人牵头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镇(街)为民服务中心要设立办事窗口。
(二)加强业务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适时移交有关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宅基地管理信息;并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业务规范方面提供支持。农业农村部门要梳理原有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规范,进一步统一事项分类、办理流程、信息系统、审批时限、审查要件、审查内容、表单图册等内容,形成标准化模板。
(三)保障工作条件。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镇(街)要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业务窗口要添置配套技术装备,确保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技术支撑,有资料数据。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村民委员会要选好配齐宅基地协管员,可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四)开展宣传培训。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司法等部门及镇(街)、村级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利用业务培训、广播、电视、横幅、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培训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镇(街)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要重点培训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重点培训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资料和流程等政策业务;农民群众要充分宣传告知宅基地申请条件、布局要求、面积标准、用途管制、规划许可等政策规定,提高农户依法建房法治意识,提高预防违法占地的宣传力度。
(五)严格执法督查。县级有关部门、镇、村要建立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工作进行抽查、指导和监督;要结合执法权下放镇(街),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立案处罚后移交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探索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六)强化督查问责。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县有关部门和镇(街)进行督查检查,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0日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盱政办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