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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盱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7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盱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河农场,有关单位:
  《盱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效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1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农牧〔2019〕33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农牧〔2019〕40 号);《盱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盱政办发〔2020〕12号)。
  二、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原则
  (一)明确养殖范围。畜禽养殖项目应严格执行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有关部门按规定修订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和重要水体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范围等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二)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县国土空间资源容量,养殖项目遵循“拆旧建新、消除存量、严控增量、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原则,在适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量按照每亩不超过5头猪当量实行总量控制,畜禽养殖项目原则上以置换产能形式为主,逐步改建淘汰老旧项目。
  (三)推行生态健康养殖。畜禽养殖场企(户)要按照《江苏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大力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资源利用和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畜禽养殖项目准入制度
  (一)明确发展方向。新上畜禽养殖项目主要以精深加工为主的产业链项目。大力推行“精深加工+自建基地”、“精深加工+自养基地”模式,逐步提升“实体公司+农户”模式,规范整治“提包公司+农户”模式以及零散养殖户,对未能按照生态健康养殖标准完成改造整治的养殖场企(户)予以关停。
  (二)实行项目会审。对符合发展方向的新上畜禽养殖项目,先由引资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召集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以及引资单位进行项目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委县政府,由县委分管领导召集分管农业、环保、重大项目等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会审,项目会审通过后形成会办纪要,然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项目落户手续。
  (三)规范建设标准。精深加工项目和畜禽养殖项目建设选址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用地、环评、动物防疫等条件审批监管,并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四、落实企业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严格粪污处理。粪污处理、收贮设施要与养殖圈舍分离,便于监管;加强源头减量,淘汰水冲粪、高污染燃料锅炉等养殖方式;处理设施要符合粪污治理工艺要求,雨污要分流、干粪池和污水池容积要与养殖规模相匹配、达到防雨防渗防溢要求;养殖圈舍、粪污处理收贮设施要有臭气处理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要配套粪肥还田利用土地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利用协议,台账记录完整、粪污去向可溯;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及时报送镇街和县生态环境局备案核查。不落实污染防治要求的养殖场企(户)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予以关停或拆除。
  (二)强化过程管控。养殖场企户(含公司+农户模式)是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公司”需承担合作“农户”的污染防治连带责任,负责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一是养殖场企(户)要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储设施以及除臭设备;二是要有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配套还田土地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收集处理利用;三是养殖场企(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要正常运行,台账资料记录要完备;四是确保养殖场企(户)粪污不渗漏、不偷排、不乱排,不造成任何污染;五是养殖场企(户)确保每批养殖都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并向所在镇街及时报验审核,合作养户违反污染防治要求的,公司禁止投苗、并承担污染整治费用。
  (三)建立养殖污染防治承诺(担保)制度。公司承担“公司+农户”养殖模式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合作养户监管和指导,并向合作养户所在镇街作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诺(担保)责任书,确保合作养户在每批次养殖“产前、产中、产后”粪污处理利用合规达标。
  五、落实镇街养殖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镇街、三河农场负责落实畜禽养殖场企(户)建设初审、投苗条件核查、网格挂包、污染整治、统计信息上报等。结合人居环境整治,推动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做好粪污治理资源化利用,对长期关停、废弃的圈舍设施予以拆除,对“提包公司”及“散、乱、污”养殖场(户)逐步予以整治或淘汰。各镇街每年要完成整治或淘汰(拆除)设施设备落后、养殖环境和动物防疫条件差、违法排污的养殖场(户)不少于10个。采取“关闭淘汰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方式分类推进。一是严禁非法养殖,对无证无照、擅自建设的养殖场企(户)逐步予以关停取缔,杜绝非法新建。二是严格履行投苗条件核查、疫病防控、兽药减量、检验检疫、污染防治、环境消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职责,逐步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三是建立辖区内养殖台账,推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诺(担保)制度。四是完善辖区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规划建设区域粪污处理利用中心,规范粪污还田利用。五是强化镇街(三河农场)和村居责任,镇街(三河农场)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村居落实直接责任,村居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村组网格监管责任,对擅自建设和造成环境污染的,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整治的,给予严肃查处问责。六是各镇街应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落实保障措施,推行社会化服务。七是严格落实“一改三停”制度,对达不到防疫条件和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养殖场企(户),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会同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予以停苗、停检、停养。
  六、落实部门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责任
  (一)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和镇街(三河农场)配合监管。一是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开展常态化巡查和“双随机”执法检查,提高对养殖场周边主要水体环境检测频次,对环保不达标的养殖场企(户)依法关停。二是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因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场企(户)和合作养户予以从重处罚。三是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修订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二)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局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服务,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一是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企(户)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建设运营及管护。二是督促指导场企(户)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规范还田利用。三是建立行业管理黑名单制度,凡是畜禽养殖不规范以及污染整治不到位的养殖场企(户),经镇街(三河农场)和有关部门确认后,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四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畜禽养殖场整治认定工作,常态化巡查指导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五是对畜禽养殖粪污第三方处理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规范粪污处理、科学利用,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好设施用地上图入库、河湖库管理及保护和水源地保护、禁养区管控等工作;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企(户),行政审批局要依法依规收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电部门不得对未获得批准手续的养殖场企(户)供电,按照县污染防治攻坚办通知要求对存在养殖污染行为并被关停的养殖场企(户)予以断电。
  七、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追究机制
  对畜禽养殖场企(户)造成环境污染的,一方面严格落实“一改三停”制度,另一方面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镇(街)村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措施不严格,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相关部门落实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服务缺位、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不到位、相关部门联防联控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不良影响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