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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07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河农场、县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21〕28号),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风险隐患,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城镇燃气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巩固拓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落实“三管三必须”,构建覆盖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城镇燃气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到2022年底,在“一年小灶”基础上,通过再排查再整治,建立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实现城镇燃气地方法规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共治形成合力,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监管
  (一)加强燃气管道排查整治。要组织对占压管道问题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先有燃气管道后有违法占压的,由各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先有建(构)筑物后有燃气管道的,由燃气企业负责整改。进一步深入排查城镇燃气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运行状况、周边环境。对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30年以上PE管和钢管,周边环境存在自然或地质灾害、潮湿腐蚀、暗沟、密闭空间的管道,以及农贸市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周边管道,立即开展评估,建立问题清单。2022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既有违法占压、老旧灰口铸铁管道整治。2022年1月1日起,对违法占压高中压管道、未完成改造的老旧灰口铸铁管道等问题,实行县级挂牌督办并纳入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扣分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指导,以下所列责任单位均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指导;各镇街、三河农场、经济开发区,以下内容均需具体实施,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强管道燃气场站设施排查整治。要督促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巡查巡检,对压力系统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燃气泄漏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监控站外既有和新建建(构)筑物,确保场站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构)筑物的,依法予以拆除;属于合法建(构)筑物的,通过协商拆除燃气设施方式予以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应控制场站设施燃气储量,必要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完善管道燃气企业对管道燃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阀室、阀井及管道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落实反恐怖防范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公安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管道燃气运行维护管理。要督促管道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巡检情况的检查督查,提高巡线质量,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更新、补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确保规范、清晰;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实现应检尽检。2022年底前建立GIS(地理信息)、SCADA(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逐步增加监测点位,扩大压力、流量数据采集,实现对泄漏点快速定位、及时处置,运用信息手段动态监控燃气管道运行状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四)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要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行为,实现风险预控。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对破坏燃气管道引发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失信惩戒。违法违规施工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责令停工、罚款、暂扣资质证书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城管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
  三、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
  (五)加强瓶装液化气全链条监管。要督促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严格落实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严禁使用通用码、口袋码充装,严禁充装不合格气瓶。加快推进用户产权气瓶置换,充装单位不得擅自向非本单位气瓶充装燃气,加大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的执法力度。瓶装液化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瓶装液化气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签订供用气合同,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建立统一订购配送服务平台,对送气工、安检工、送气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形成对每个气瓶从充装、配送到用户的全流程可追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要强化盱眙县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和气瓶充装系统应用,完善与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公安户籍信息系统对接,充分发挥系统监管效能,通过数据信息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六)加强“灶管阀”安全监管。要强化“灶管阀”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查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不满足燃气使用要求的软管和减压阀等,定期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新开通或到期更换软管的用户不得使用橡胶软管,应使用金属(包覆)等材质软管。结合电商打假行动,依法对销售非标、假冒伪劣产品的电商、平台进行处罚,及时下架问题产品,并召回已售产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七)加大瓶装液化气市场整治。要建立完善打击“黑气”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和联合执法,整顿瓶装液化气市场。拓展“黑气”案源线索渠道,借助基层网格力量,及时发现上报违法储存经营瓶装液化气线索;加强对“过境”运送气瓶车辆的临检布控,挖掘跨地区非法经营、运输瓶装液化气的线索;强化餐饮等重点用户供气合同检查,从使用端倒查“黑气”线索,从“黑气点”追查为其供气的瓶装液化气企业违法行为。要优化案件(线索)移交流程,形成制度文件,提高查处效率。对查实的“黑气”线索,妨害公共安全或非法经营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社会震慑效应。(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商务局)
  (八)加大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力度。要通过修编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大小、用户数量、便民服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企业数量,引导现有瓶装液化气企业通过资产并购重组或资本参股等方式,加快整合瓶装液化气市场;禁止新增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原则,通过搬迁、改造、设立临时保供点等方式,对现有瓶装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点进行布局调整,尽快构建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的市场格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监管
  (九)加强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历史文化街区、底层“住改商”、单位食堂、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灶管阀”、通风环境、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位,督促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单位及时更换不合格“灶管阀”。公众聚集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建立燃气泄漏报警信息平台,对燃气使用预警信息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网格员、用气单位(用气人)和燃气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险除患。推动有条件的重点场所有序实施“瓶改管”“瓶改电”“气改电”。(责任单位:县商务局、教体局、卫健委、工信局、文广旅游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十)加强“住改商”燃气使用安全监管。针对“住改商”燃气使用安全突出问题,要从公共安全角度加大用气经营场所使用安全监管,严控新增“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建立“住改商”用气报告制度,产权人(使用人)须向镇街报告并对安全使用燃气作出书面承诺。各镇街应组织对“住改商”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
  (十一)加强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要持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体检,明确入户安检要点,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当即告知用气人整改,督促、指导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风险隐患,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体检全覆盖。对于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更换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调压阀、软管的,各镇街可因地制宜给予支持补助。将燃气智能表安装、非智能表改造成本纳入燃气企业定价成本,引导和督促燃气企业加快燃气智能表安装和非智能表改造进度,推广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
  五、建立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十二)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每季度对供应设施进行全面自查,建立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根据《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依法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并定期报告。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燃气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燃气储存、充装、经营、使用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燃气企业、用气单位(用气人)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发现虚报、瞒报存在重大隐患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教体局、卫健委、文广旅游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
  (十三)建立自下而上的动态发现处置机制。要加强燃气安全社会监督,着力构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建立城镇燃气“双网格”风险防控工作机制,由燃气企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人员搭建专业防控网格,由属地政府及基层网格员搭建基层管理网格。构建以专业防控网格为主、基层管理网格为辅的管控体系,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利用12345、12350热线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媒体曝光制度,聚焦燃气安全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察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文广旅游局、商务局)
  (十四)建立燃气安全信息综合监管机制。要积极推动利用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完整性管理,将燃气设施管理信息逐步纳入政府“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设施风险隐患分布,实现城镇燃气设施“一张图”监管。到2025年底,建成政府、企业联动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县政府办、住建局、商务局、应急局)
  (十五)完善燃气安全应急响应机制。要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多部门综合应急演练。燃气企业应当编制完善内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企业紧急突发状况快速处置机制,加强实操训练。规模以上用气企业、重点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将燃气应急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燃气应急培训,确保突发状况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要强化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将燃气应急知识纳入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社区、小区物业醒目位置,张贴燃气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联系人,确保紧急状况下现场人员疏散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到位。(责任单位:县应急局、住建局、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卫健委、文广旅游局、消防救援大队)
  (十六)加强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将城镇燃气工程纳入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城镇燃气管道、调压设施、储配站、加气站等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与管道天然气企业应当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选用事宜,逐步形成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工程建设市场化竞争格局。老旧小区改造时,要同步实施小区内燃气老旧管道改造,管道改造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管道燃气企业应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十七)落实属地政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各镇街、三河农场、经济开发区承担城镇燃气安全的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要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燃气安全问题。要依法全面压实部门、镇街、企业和用气单位(用气人)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并参照本意见做好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淮安市市级部门及部省属驻淮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淮编发〔2020〕63号)要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指导和监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燃气建设、质量、经营、充装、运输、维修、管养、应急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教育体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十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燃气审批和燃气执法(处罚)部门探索划定和完善市场退出、市场准入、责任追溯三条红线,从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能力(人员、设施、物资)等方面每3年对燃气企业进行1次综合评价,通过严格监管,倒逼燃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十)落实用户安全使用责任。用气单位负责人和用气人是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人。用气单位要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购买合格燃气燃烧器具、配件并自觉维护、更新;要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整改,对燃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于属地政府、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指出的违法用气行为要及时整改。用气人要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掌握安全用气常识和处置技能,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部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加大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县级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文明城市建设、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等挂钩,要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辖区城镇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资金支持,保障燃气安全技术服务第三方聘用、信息系统建设、举报奖励经费等政府预算,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责任单位:住建局、应急局、财政局)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切实落实和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燃气审批、监管和执法等专门机构和人员,人员数量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镇街、三河农场、经济开发区要明确负责燃气安全的工作部门和人员,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改革城镇燃气用工制度,推动从事燃气施工、燃气安装维养、入户安检、瓶装液化气配送等人员与所在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燃气施工、燃气安装维养、入户安检等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2022年底前,瓶装液化气送气工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实现全员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安全总监制度。(责任单位:住建局)
  (二十三)加强社会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及其网站、新闻客户端、自媒体,高频次推送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片、宣传报道和宣传提示,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鼓励在公共场所通过海报、标语、滚动字幕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住建局、应急局、商务局、消防救援大队)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