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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盱眙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预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开发区、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监察委员会、盱城街道、太和街道:
  《盱眙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预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于2021年9月30日实施,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盱眙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预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盱眙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预安置实施方案

(试行)

  为切实维护盱眙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按照《盱眙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盱政发〔2016〕45号)以及县委县政府会办会议要求,结合开发区征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范围
  1.土地范围。按照《关于盱眙县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暂行规定》(盱政发〔2004〕57号)和《盱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盱政发〔2004〕59号)文件,实施保障的土地。
  2.人员范围。太和街道、盱城街道涉及开发区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实施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以本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实施之日前涉及开发区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社保安置,实施之日后新增人口不再纳入今后开发区范围内具体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范围。
  2.坚持逐步提高。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方案批准前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现行标准执行;以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按照落实账户时征地报批新标准执行。
  3.坚持分类施保。将被征地农民分为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三个年龄段,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个人意愿和工作情况,实行相应的保障方式。
  4.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厘清被征用土地权属,农民向集体租赁土地和拾边地土地补偿费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2万元。如选择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待年龄达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时,按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社保安置。
  因征地确需安置或未安置前已死亡,仍未达16周岁的,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当年16周岁以下人员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期间,如户内16周岁以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性质发生改变,不再符合盱眙县人社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条件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2.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账户,每年征地报批产生社保名额,按照年龄从大到小依次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社保名额不足以落实已达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的,由县政府筹集资金予以保障;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落实之前死亡的,按照当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落实时标准执行。
  3.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按月领取养老金。
  4.已落实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户内16周岁以上人口人均土地面积结算土地补偿费,执行征地报批标准。已结算土地补偿费的土地,不再享受盱政发〔2004〕57号、59号文件规定的生活保障金。
  四、工作安排
  (一)土地和人口状况调查(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25日)
  相关镇(街道)成立工作专班,各村(社区)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依据《盱眙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指导性意见》(盱办发〔2018〕127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同时开展农民承包经营土地调查登记,并与成员认定同步公示。
  (二)宣传动员(2021年9月20日起)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盱眙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宣传册》。相关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等上门入户宣传政策,动员群众。
  2.太和街道和盱城街道对方案实施社会稳定评估。
  (三)组织实施(2021年9月30日起)
  1.太和街道牵头,村(社区)以户为单位,签订《盱眙县太和街道XX社区土地权益协议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太和街道配合,完成16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和土地补偿。
  2.以后每年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逐步落实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直至全部解决。
  五、工作要求
  1.健全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信访、政法、司法等部门以及相关镇街参与,会商解决重要事项和突发问题。相关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总负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驻村(社区)班子具体负责,确保方案稳妥实施。
  2.明确工作任务。县、镇(街道)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统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保障资金的代缴、退返和发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费用测算及土地获批后费用的拨付;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县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查处骗取土地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信访稳定监测;县司法局负责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县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镇街负责方案具体实施。
  3.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禁提供虚假审核意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