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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盱政办发〔202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盱眙县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淮政发〔2014〕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属保障性住房,参照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确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本县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本县共有产权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以及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本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对本县申请保障家庭从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局负责省下达本县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分解、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商品住房规划设计要点中设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县财政局负责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工程和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残疾、低保、特困进行联合审查。逐步建立网络审核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审核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财产、残疾、低保、特困状况并及时反馈。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按上级要求,向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提供公积金收益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县税务局负责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销售和购房家庭提供税务优惠政策。
  县人社局负责对本县申请保障家庭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
  县公安局负责对本县申请保障家庭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做好本县申请保障家庭户籍人口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对共有产权住房销售进行跟踪督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产生的各项税费全部由购买人承担。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住宅相关规定,按照房屋总面积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契税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于县权属范围及部门收取的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可按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共有产权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共有产权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可按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
  共有产权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建设单位代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居住人员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
  第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或保障性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时序以及建成后移交、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收购符合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的收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须根据本县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和面积。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招标的形式,选取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本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四章 价格管理及产权比例

  第十二条 县共有产权住房价格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物价部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审核确定后,向县物价部门备案,备案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共有产权房产权比例执行7:3,即购买人占70%产权,政府占30%产权。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共有产权住房统一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售。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本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采取社区(居委会)、镇街或所在单位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确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核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房源不足时,军属、烈属可优先购买。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八条 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可以分期购买政府产权,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不购买,一直用于自住。
  政府鼓励购房人购买政府占比产权,取得房屋全部产权:一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按原配售价格结算;二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后购买的,届时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买。上述规定应在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共有产权期间,购房人死亡的,其产权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因治疗重大疾病和伤残等急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或无力偿还个人产权部分贷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政府可以按原配售价格回购个人产权(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政府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售。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超过5年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政府可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就政府占比产权对应的使用权向购买家庭或人员收取90%市场评估租金。市场评估租金,根据需要选择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上市交易和出租经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后续管理,共有产权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交易中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共有产权住房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将该单位及法人的失信行为及时向社会信誉管理部门推送。
  对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情况,骗购共有产权住房或未取得资格的家庭或人员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其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不能收回的,责成其补缴共有产权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途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擅自提高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纪委监委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销售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盱眙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