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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盱政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县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办发〔2018〕26号)等规定要求,经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淮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13个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使权限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淮安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47号)规定,盱眙县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辖区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对应权限(见附件,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权限)。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一)原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原由县农业农村局行使的农业、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原由县教体局行使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原由县城市管理局行使的对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原由县文广旅局行使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出版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其他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的职责。
  上述职责范围涉及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将根据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及时调整。
  三、实施时间
  自2021年7月15日起,全县13个镇(街道)在各自辖区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可以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县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文广旅局等部门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区域不再行使(县直部门在2021年7月15日前正在办理的案件,仍然由县直部门办理)。对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县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指导、支持、配合。
  四、队伍建设和组织保障
  (一)各镇(街道)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并全额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各镇(街道)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各镇(街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盱眙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三)各镇(街道)要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同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配备至少1名法制审核岗位,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四)各镇(街道)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相关部门要对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五)县政府建立由县司法局牵头,编办、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旅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协调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相关问题。
  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县司法局。
  附件:盱眙县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录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盱眙县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录

盱政发〔2021〕9号盱眙县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录.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