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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盱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2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分级响应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后期评估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通信与交通保障
  7.6 宣传教育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应对、规范有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淮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盱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盱眙县范围内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突发社会安全事故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或需要上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相应政府应急预案处置。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市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出现30人以上死亡病例。
  (8)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疫情波及周边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4)霍乱在我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县及以外的县(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在我县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4)1周内在全县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 级):
  (1)腺鼠疫在我县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县政府办、卫生健康委、宣传部、财政局、教体局、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文广旅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爱卫会、红十字会、盱眙电信公司、盱眙移动公司、盱眙联通公司、镇街人民政府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盱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3.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卫生健康委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县卫生健康委是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拟订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1.2 指挥部各成员部门职责
  (1)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及时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2)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审核把关;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与县卫生健康委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全面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晨检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与病因追踪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6)县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调查等工作。
  (8)县交通局: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输,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9)县发改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并保证供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物价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10)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和分配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11)县人社局:负责督促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健康申报和可疑病人检测工作;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等政策。
  (12)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灾群众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医保待遇。
  (13)县文广旅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影剧院、舞厅、网吧、体育馆等文化娱乐和体育运动场所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落实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14)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与医疗废弃物处置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5)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负责做好城区疫点、留验站(点)生活垃圾、污水的消毒、清运和处置工作。
  (16)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传染病传播媒介,加强健康教育,引导公民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提高全社会的卫生健康水平。
  (17)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盱眙电信公司、盱眙移动公司、盱眙联通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人员的行动轨迹调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承担盱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担任。
  3.1.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检测样本采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等。
  3.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3.2.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的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安全、医疗救治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各级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各部门。
  (4)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责任报告单位的工作人员。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 小时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4.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序、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报告经初步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其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规定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缩短报告时限,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为控制疫情蔓延,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聚餐、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5)重点人群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按照“集中医学观察为主、居家医学观察为辅”原则进行管控;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等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航运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报道提供条件;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相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工作。
  (2)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检测、卫生学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事件涉及单位通报情况。
  (3)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4)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属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属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事件发生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同时事发地政府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作出报告,市卫生健康委给予指导。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处置级别。
  5.3.1 特别重大(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我市、县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5.3.1.1 县政府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县政府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协调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及时上报情况。非事件发生地的县政府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1.2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组织专业人员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理建议;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及时向市、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在全县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启用定点救治医院和相应数量病床,必要时建立临时收治医院和方舱医院,确保病人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5.3.2.1 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防控措施。
  5.3.2.2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委成立应急小组,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方案;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必要时在全县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用于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3.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稳定人心。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县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应急管理、民政、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应急管理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6.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机构、医院、卫生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1 急救机构
  县人民医院为县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各镇(街道)卫生院为乡镇级救援机构。
  7.2.3.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为全县的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其它综合医疗机构应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各镇(街道)卫生院应设立预检分诊点和留观室。
  7.2.3.3 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
  对现有二、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使其大部分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并重点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
  7.2.4 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
  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2.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县应急队伍不少于2支,总人数5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2.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调控能力。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7.4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县人民政府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 通信与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通信部门保障公众通信网畅通可控。
  7.6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人民政府和人事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健康委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