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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退捕对象:1、已上报省市并经确认退出捕捞的盱眙籍登记在册的渔船渔民。2、持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渔民,因长江和洪泽湖保护治理需要,经县政府安排退出捕捞的。
  渔民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上登记的姓名和户籍为准。
  (二)退捕补偿:对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生产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渔民,退出捕捞的补偿包括捕捞权收回补偿、征收渔船网具等补偿,依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城占用补偿暂行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1.捕捞权收回补偿。依法收回、注销“三证”,对持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2500元∕千瓦,渔船核定功率不足8.8千瓦的按照8.8千瓦计算。2.渔船网具征收等补偿。退捕渔船、渔具和捕捞辅助工具等由征收主体统一征收、买断,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对船舶所有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并逐一登记造册集中拆解报废,彻底清理上岸。渔具和捕捞辅助工具以证书上核定的为准。
  (三)社会保障:1.临时生活补助。退出捕捞的生产渔民,参照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转产期间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2.社会养老保障。退出捕捞的生产渔民,依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照下列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1)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渔民,按照我县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2)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渔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财政保障资金专户,建立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3)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渔民,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3.转产转业。推进捕捞转产,渔民转型。开展“点菜式”转产培训,充分尊重渔民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不断拓展渔民的就业门路。4.上岸定居。退出捕捞的渔民,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其住房保障按照我县渔民上岸定居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执行。
  (四)资金来源:以县级财政负责为主,中央、省市级财政奖补支持,退出捕捞渔民所在镇街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