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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30  来源: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字号:[ ]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委农办 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机构职能,会同有关单位多次会商,拟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等相关工作;
  4.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街道办事处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二)申请条件
  1.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宅基地用地标准。
  (1)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标准。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三)审批流程。
  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审批制度。
  1.农户申请。
  2.村民小组
  3.村委会审查上报。
  4.镇(街道)审批。
  三、用地建房管理
  1.实地审查。各镇(街)组织联合审查工作时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审查建房图集或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等要求,勘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情况,并签署意见。
  2.开工核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镇(街)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组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中心所等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丈量批放宅基地。
  3.建房巡查。在农户建房期间,镇(街)要定期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防止和纠正出现违规建房、违法用地等问题。
  4.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向镇(街)申请验收,镇(街)组织农村工作、经济发展和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中心所等部门实地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资料归档。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