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经省政府同意,2021年12月20日省司法厅印发《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37号),原则同意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盱眙县、泗阳县、沛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该权力事项由相关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监管,推进执法力量下沉,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盱眙县推进镇(街道)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二、制定依据
《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37号)。
三、主要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赋予其在辖区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