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
我县尽管粮食产需自给有余,但从长远来看,城镇人口增加、农户储粮减少等因素导致粮食供给压力日趋增大。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粮食市场供给问题,也凸显了“手中有粮”的重要性。粮食作为国家储备的重要民生保障物资,生产周期长,产能恢复难,供给弹性小,且有不可替代性,需要通过修订办法,更好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出、供得上。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需要通过修订办法,创新方式强化管理,严格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储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明确我县地方政府储备粮品种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办法》附则明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存、轮换的具体办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制度另行制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建立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县政府负责制定、下达全县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给予相应补贴。发改(粮食)、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储备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实施计划管理,要求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储备粮质量负责,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生态储粮技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关于轮换制度。《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发改(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明确实行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存情况的储备粮,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地点轮换,轮换交易方式符合国家和省级要求。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
(五)关于动用程序。《办法》明确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由政府下达,部门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三、出台依据
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4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