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县新建住宅区科学规划建设水平,规范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宜居生活环境,从源头上缓解我县部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建设快速发展,宜居环境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居民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变化,广大群众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范,住宅小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种类主要包括:物业、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市政公用、社区办公等设施。国家、省、市近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文件,我县相关职能部门也出台过配套标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过去在我县新建住宅区中,除物业用房和少部分幼儿园有明确配建要求外,其它各类设施均没有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导致公共配套设施部分缺失。因此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区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完善我县城市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制定依据
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三、制定过程
我局于2020年6月即着手开展规定的起草工作,通过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各条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及指标要求,参考宜兴、苏州等城市管理经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于8月上旬形成了《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司法局、组织部、民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教体局等相关单位意见,9月与多家房地产企业代表进行了沟通,共同就规定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我局对各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采纳并修改完善,形成了最终送审稿。并于2021年4月20日至5月6日在盱眙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四、主要制度
本规定共分为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种类。《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明确了除物业用房外,还将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市政公用、社区办公等各类设施纳入新建住宅区配套要求,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体系,更好满足居民多方面的需求。
二是完善物业用房配套规划管理要求。在以往物业用房规划管理实践中,一般只注重对规模面积的审核,而对功能、空间布局关注不够,导致部分开发企业交付的物业用房“以次充好”,甚至出租盈利,降低了物业用房应有的服务品质。针对目前存在的物业用房功能性质、空间布局不合理等常见问题,本规定在明确面积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业用房的布局、层数,功能类型等要求,杜绝开发商把不具备物业服务功能的用房计入物业用房规划面积。
三是明确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根据各个条线部门管理要求和标准,明确了社区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公厕、垃圾分类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各类配套设施标准。在今后规划管理工作中,上述各类配套要求将列入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从规划源头上保证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服务设施产权和移交要求。在以往实践中,由于没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造成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不清,移交困难,影响服务效能的发挥。本规定第八条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竣工移交以及不动产登记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党群用房、教育设施用房及产权应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通过本规定,进一步确保公益服务设施权益姓“公”,维护配套设施的公益属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应有的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