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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2021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9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计发依据
  我县补贴计发依据为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二)补贴标准
  我县2021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三)补贴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详见实施方案)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它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4.所有涉及土地流转协议的农户、村组需将双方认可并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补充协议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五)其他要求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