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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河干流封湖禁渔时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01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为了增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县水产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及苏渔政发(2016)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我县淮河干流水域定期封湖禁渔,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从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为盱眙县淮河干流水域禁渔期,所有渔船渔具一律撤出生产阵地,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条禁渔范围为盱眙县淮河干流水域,包括所管辖的淮河干流、入江水道水域,陡湖、七里湖以及与淮河干流相连的河沟湖汊滩涂等水域。

  第三条全年各种生产工具捕捞时间规定如下:

  1、从6月30日24时起,许可定置渔具生产(钩、卡、花兰、丝网、簖、虾笼、虾罾、虾墩等)和捞割水草作业。

  2、从8月9日6时起,至翌年1月31日12时止,许可拖虾网生产。

  3、从8月9日6时起,至12月31日12时止,许可秋季银鱼、毛刀鱼捕捞生产。

  4、从10月1日6时起,至翌年1月31日12时止,许拖网渔船使用网目大于5厘米的江网、连网、丝套网作业。

  5、从10月1日6时起,至翌年12月31日12时止,许可划耙河蚌生产作业,每船限2把耙具,耙齿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条禁止捕捉、收购、贩卖青蛙、野鸭、獐鸡等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五条全年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密眼网(网目规格小于1.2公分)、药禽、闸口套网、机吸螺蚬、地笼网。

  第六条管理办法

  1、封湖禁渔期间,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组织好全县渔政力量,强化渔政监督管理。沿湖、沿淮各乡镇要加强领导,协助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广泛宣传本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落实各项禁渔措施。公安、市场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封湖禁渔工作顺利开展。

  2、凡准许作业的渔船,须在开捕前到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否则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3、凡在我县渔业水域进行围网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渔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办理养殖证。否则将责令办理养殖证或限期拆除。

  4、对违法捕捞,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渔船及吊销捕捞许可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5、对在封湖禁渔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通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如无特殊情况,此通告连续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