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37号)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由盱眙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镇、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