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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相关主体行使宅基地行政处罚权职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21  来源: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37号)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由盱眙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镇、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