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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5/10/17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    字号:[ ]

  问题1: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1)未设电梯的住宅:50元/平方米。
  (2)设电梯的住宅:100元/平方米。
  (3)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4)住宅楼附属并办理权属登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车库:50元/平方米。
  问题2: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答:(1)线上:通过“淮安住建”“i淮安”“苏服办”等平台交存。
  (2)线下:至市政务服务中心C31号维修资金窗口交存。
  (3)建设单位已交存的:可以在物业售出或者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并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问题3:二手房是否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答: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交存的,应当补交。
  问题4:房屋拆迁取得安置房是否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答:拆迁安置房需要交存维修资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问题5:房票购房是否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答:通过房票购置商品房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问题6:如何领取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答:(1)线上:通过“淮安住建”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服务→维修资金服务大厅查询下载电子票据。
  (2)线下:携带身份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C31号维修资金窗口打印领取。
  问题7:维修资金纸质票据丢失,如何补开?
  答:维修资金票据丢失不能补开,可以至市政务服务中心C31号维修资金窗口开具维修资金已交存证明(开发企业已垫交的,需开发企业出具相关材料)。
  问题8:如何查询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余额?
  答:关注“淮安住建”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服务→维修资金服务大厅查询。
  问题9: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表决比例?
  答: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申请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问题10: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
  答: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外墙、屋面渗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四)楼顶、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七)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八)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问题11: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形怎么认定?
  答:符合应急使用范围第一、三、四、五、六、八项的,由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认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认定;符合第二项的,申请人须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符合第七项的,申请人须提供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意见。
  问题12:维修资金应急由谁申请?
  答: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申请;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以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村)民委会申请;房改售房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不需要业主表决,由申请人直接申请使用。
  问题13:应急维修实施单位如何选择?
  答:30万元以下的应急维修工程,选择实施单位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确定;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急维修工程,由申请人采取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信息、组织评标,依法选定实施单位。但影响业主生活的特殊楼栋(单一电梯)电梯更新、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专用排水设施功能障碍等应急维修工程,不受上述金额限制,选择实施单位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