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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5-05-09  字号:[ ]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及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工作各项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信访稳定工作。

  (三)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七)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县的评比、申报工作,沟通军政关系,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问题。

  (十)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上报拟列入省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及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1.取消由政府公布划转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事项。

  2.加强划转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

  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退役军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总结表彰、荣誉奖励等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优抚科。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移交安置科。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承担县级单位计划安置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

  (四)双拥科。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县的评比、申报工作。协调处理军政关系中的问题。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烈士评定相关材料上报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退役军人舆论宣传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财务、劳动工资、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检查、督查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负责全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经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局本级预算外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5名。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盱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盱眙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负责人

  何 明(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面工作;履行全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审计、招商引资工作。

  杨以湖(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何明同志抓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双拥工作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人民武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情系边海防”、社会化拥军等工作;负责市条线考核、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统战、统计、资产管理、机要保密通讯、政务公开、信息化、基层减负、安全生产、向上争取、机关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牵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日常事务办理;完成党组临时交办的任务。分管办公室、双拥科,联系拥军优属协会、局关工委。挂钩联系镇街:官滩镇、穆店镇。

  尤传波(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何明同志抓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县目标考核、目标管理、政策法规、法治建设、营商环境和行风建设;负责移交安置、企业军转干工作;完成党组临时交办的任务。分管安置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财审科。挂钩联系镇街:桂五镇、河桥镇。

  吴 波(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协助何明同志抓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信访稳定、舆情应对等工作(吴波同志A岗、尤传波同志B岗);负责机关党建、宣传思想文化、文明城市创建、乡村振兴挂钩帮扶、县域社会现代化治理、全民阅读、社会综合治理、信用体系建设、“护戎江淮”等工作;负责书记项目、岗位练兵、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清明祭扫、“9.30”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等工作;完成党组临时交办的任务。分管信访科、党建办、烈士陵园。挂钩联系镇街:盱城街道、天泉湖镇。

王广东(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协助何明同志抓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完成党组临时交办的任务。分管优抚科、军休所。挂钩联系镇街:管仲镇、淮河镇、鲍集镇。

  四、办公地址:盱眙县山水大道6号(一楼、五楼)。

  五、联系电话:0517-80911158。

  六、工作时间:冬季8:30—11:45,14:00—17:30;夏季8:30—11:45,14:30—18: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