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定和管理全县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县及镇(街道)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金融、交通、邮电、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县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十)落实全县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管理全县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二)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协助管理镇(街道)统计人员。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统计执法监督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统计干部教育培训、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工作。承担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承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事务,组织实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局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用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负责网络系统与平台运行维护、网络与信息资源管理与安全。负责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培训。负责大型普查或调查数据处理工作。
(二)综合统计科。组织拟订重大县情县力调查计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和统计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承担高质量发展等监测评价方面的工作。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承担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县、镇(街道)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核算和管理全县及镇(街道)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全县投入产出调查。开展行政区划调查和城乡划分调查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资源、环境的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运行及景气状况进行监测。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全县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考核监测。组织实施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监测及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指导部门能源生产消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统计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人口、劳动力、工资、企业用工、科技、文化产业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妇女儿童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服务业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财政金融、交通运输、互联网相关新经济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等相关统计调查,收集、整理、上报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财政、金融、税收、交通运输、邮电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3名。
第三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县统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盱眙县统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盱眙县统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负责人:顾明志同志。
四、办公地址:盱眙县十里营大街90号山水商务大厦18楼。
五、联系电话:0517-88213388。
六、工作时间:冬季8:30—11:45,14:00—17:30;夏季8:30—11:45,14:30—18: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