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盱眙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盱眙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5日
盱眙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盱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江苏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进有关精神、《盱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盱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是综合示范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建设不能偏离《盱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聚焦推动盱眙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第三条 示范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充分利用市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市、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主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市创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总体工作负责,确保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县人民政府应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综合示范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提供举报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示范市建设。
第六条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指导承办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督促承办单位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其他政府部门需按《盱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履行职责,分工协作。
第三章 项目承办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使用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开展相应项目建设、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对政府负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合同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并在所有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等上级部门项目督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确保项目建设安全无事故,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商务局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应每月或季度向县商务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村级服务站点等项目需按日上传数据。
第九条 承办单位确定应当符合《盱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承办企业,提高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建设内容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货物等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项目日常监管及验收管理
第十条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且与招标文件公布的合同范本一致;审批通过后,再由县商务局代表政府签约,批复及合同文件抄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备案;重大项目合同应当在签订之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对项目的管理将按照承办单位的实施方案进度进行整体监管,采取项目审批、验收或评估等基本流程,承办单位可依据合同、实施进度申请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包括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前,应提供具体建设方案,内容包括且不限于项目现状、项目预期目标及效果、主要工作内容、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含工程、货物或服务)清单、时间进度计划等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县商务局预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审批程序
(一)县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办单位具体项目实施材料进行审核;
(二)具体项目建设方案预审通过后,由县商务局汇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日常监管
项目日常监管由县商务局负责,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承办单位工作汇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频次为对每个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每月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方式分为实地检查、听取报告、查看资料以及其他可行方式,能实地检查的,必须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每次检查必须如实填写项目检查反馈资料。承办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验收由县商务局(电商办)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
(一)项目验收申请
承办单位将已经建成或阶段性的建设成果,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可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支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二)项目验收评审
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效率,保证项目验收的公平、公正、公开及专业性,项目评审可由由县商务局(电商办)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专家评审,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参与监督。
组织评审时间要求:原则上在收到承办单位的项目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并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要对社会公布。
(三)项目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原则上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应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农村电商物流服务站点等实施地点分散、数量较多的项目可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的同时进行项目评估,完成验收后对每个项目应给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按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对实施内容、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综合打分,评定“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评估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否则不予资金补贴。承办单位整改不合格,可中止项目合同,并取消资格。承办单位有违法情形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验收结果公示时间:验收完成后,验收结论通过网络公示7个工作日。
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及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各承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县商务局对项目评审、建设、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二)项目的资产管理
项目建设中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产权归属盱眙县商务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盱眙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项目期内实施企业及相关领用单位对资产有使用权,并负责资产管理、运维;商务局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盱眙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