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6221/2018-00051 | 分 类 |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黄花塘镇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05-03 |
标 题 | 黄花塘镇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实施意见 | ||
文 号 | 黄政发〔2018〕19号 | ||
时效说明 |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公务、商务接待管理,规范公务、商务接待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黄花塘镇规范公务、商务接待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坚持热情、规范和节约的原则。
二、接待申请及标准
因招商引资及其他工作确需公务、商务接待的。
镇区接待,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在镇政府食堂就餐,特殊情况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党政办出派餐单,统一安排饭店并签核就餐标准后(派餐单要如实注明来客单位事由、用餐标准),由陪客人员持单按标准就餐,超标支出不予报销。镇区公务接待情况每月汇总报镇长复核,若发现未经请示私自安排的,其接待费用由安排人自理,财政一律不予报销。
城区接待,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在定点饭店由专人安排,由陪客人员持派车单就餐(派餐单要如实注明来客单位事由、用餐标准),超标支出不予报销。
三、接待要求
镇直单位需公务、商务接待的需请示相应分管领导同意,接待费用各单位自理。
村(居)一律不允许发生招待费,因招商引资及其他工作确需公务、商务接待的,须报请挂包领导批准,由镇里安排接待。
公务接待一般实行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内及工作日前一日节假日晚上以及因工作需要特殊时间段严禁饮酒。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镇区不超过50元/客,城区不超过60元/客;商务接待用餐标准镇区不超过80元/客,城区不超过100元/客。
五、相关要求
1、镇纪委、财政所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本实施意见的餐费一律不予报销入账。
2、定期组织招待费支出专项审计,时间为一年审计一次。
3、对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除责成纠正外,镇纪委将立案、调查,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执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盱眙县黄花塘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