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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607X/2018-00008 分  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发布机构 中共盱眙县委 盱眙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8-03-21
标  题 关于印发《盱眙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盱发〔2018〕15号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盱眙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盱眙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盱眙县委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盱眙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盱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县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县政府单独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县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县政府授权一个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县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以授权其他部门代表县政府,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上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单项规定;制定单项规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七条 实行国有产权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占有国有产权、变动国有产权、注销国有产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审核企业申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向市以上国资委报送审批。

  新设立企业,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主营业务、注册情况、国有出资人及持股比例等原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或不再存续国有出资人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相关企业应主动向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并按要求填报登记资料。

  第八条 产权登记证(表)是依法确认代表政府出资的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及资信证明文件,是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重组改制、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证(表)的国有企业,不予办理相关工作或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 企业发生重组、改制、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经县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及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按规定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及产权转让应按规定和法定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按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严格控制协议转让,确需协议转让的,应经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出让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与关联方交易,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公司章程制订及修订,对外借款等。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含重要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经过县政府批准,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发行债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申请破产,分配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含重要子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方案。

  (二)企业进行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对外单项债权投资或对同一经济实体累积债权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属于重大投资。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为非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县内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原则上仅限于向县内其他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出此范围的担保须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

  (四)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六)年度对外捐赠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七)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拨)。

  (八)县属国有企业间(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九)企业非主业范围的自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十)企业注册(产权)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企业成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基金(创投、风投)理财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二)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企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十三)县属国有企业(含子企业)调整主营业务、公司章程修订等。

  第十四条  以下事项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县属国有企业权限内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五条 报县政府批准,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的重大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备案仅报送结果文件):

  (一)企业书面请示(报告)。

  (二)重大投资中产业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县政府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明确许可项目实施的政府会议纪要),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回收期在5年及以上、投资项目复杂的,应组织并报送相关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的书面资料;非重大投资中的产业性投资项目管理,采用备案制,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应附报国有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对国有股权、产权份额不明的,应及时组织中介机构或向县政府申请组织审计部门对国有产权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涉及资产评估的重大事项,应报送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资产评估报告。

  (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体系,加强财务动态分析。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债权管理制度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和捐赠报告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等动态监测活动,加强投资管理。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组成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派驻监事会主席制。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单独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县委、县政府任命,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国有企业法人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企业按规定任命后派出;县政府、国有企业法人出资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必须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坚持股东至上、过程监督、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监事会主席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承担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未设财务总监岗位的国有企业,由监事会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县级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指导监督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制定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结合企业实际和行业管理要求,会同县级目标管理部门,分类确定和下达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年度综合目标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按县级薪酬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分为基本薪酬和考核薪酬,其基本薪酬不得高于本地区平均职工工资的两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是企业的法定职权,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定期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汇总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县级国资预算企业负责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范围、编制程序等,按《盱眙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为基数,2017年按15%比例征收,并逐步提高,2019年提高到20%,2020年提高到30%;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全额上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

  第三十条 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应填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一般缴款书》,并按收入性质列明具体科目,本年度按预算或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于次年1月31日前足额缴入国库。

  第三十一条 对当年亏损或盈利较少、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足5万元的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经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申请、审计机构审计、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审批后,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国家出资企业经营活动的;

  (二)违法向国家出资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

  (三)违法披露国家出资企业的未公开信息的;

  (四)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损失认定和经济责任追究办法,参照《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盱眙经济开发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下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盱眙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盱眙县委办公室商盱眙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盱眙县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盱政发﹝2014﹞1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盱发[2018]15号关于印发《盱眙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