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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6096/2017-00022 分  类 水利、水务,通知
发布机构 盱眙县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17-08-17
标  题 关于印发盱眙县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盱河办发﹝2017﹞2号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盱眙县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责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盱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盱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强化落实河长工作制度,加强水环境治理,现将《盱眙县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等5个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对照落实。

  盱眙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盱眙县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盱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河长制工作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

  第三条  县级河长制工作会议主要包括全县河长大会、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县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

  第四条  全县河长大会由县级总河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县级河长、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县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联络员,乡镇(街道)总河长及河长,村级河长代表,县、乡镇(街道)河长办负责人等。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终或年初召开1次。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县政府办筹备,会议方案报请县级总河长审定。

  会议内容: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县河长制部署要求,总结全县河长制年度工作情况,通报河长制考核结果,部署安排全年河长制工作等。

  第五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主要为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确定。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县河长办会同县委办、县政府办筹备,会议方案报请县级总河长审定。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市级总河长会议精神,听取各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讨论全县河长制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其他出席人员由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县河长办会同县委办、县政府办筹备,会议方案报请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工作汇报和成员单位河长制工作履职情况汇报,研究讨论全县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研究确定成员单位全年河长制工作目标,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县级河长所负责的河湖所在乡镇(街道)级河长、有关村级河长参加。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确定。

  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县级河长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对应县级河长工作的县委办、县府办秘书科或县直(部门)联系单位筹备,县河长制办公室协助,会议方案报请县级河长审定。

  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县河长大会、县级总河长会议和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实施河湖管理保护“一河一策”行动计划,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河湖专项整治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各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参加,其他出席人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

  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会议方案报请县河长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河长制会议精神,总结全县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研究部署安排全县河长制及河长办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九条  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县级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会议方案报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专项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落实的事项。

  第十条  河长制有关会议召开后,由县河长办负责指导、督查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盱眙县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县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根据《盱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河长制信息报送网络,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信息分为实时报送信息和定期报送信息。实时报送信息采用一事一报,定期报送信息分为月报和年报。

  第五条  实时报送信息

  (一)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情况。

  (二)县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情况。

  (三)县级总河长、河长批示落实情况,重点交办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河长制特色做法、亮点工作、先进经验。

  (五)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

  (七)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定期报送信息:

  (一)月报。各乡镇(街道)每月报送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1.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总体推进情况,贯彻落实河长制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总河长、河长、河长办交办事项完成情况,河长制工作主要措施、做法、成效及存在问题、建议要求等,形成文字报告或进展情况表

  2.报送时间。每月25日前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年报

  1.报送内容。各乡镇(街道)和县各成员单位根据《盱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和年度目标任务,疏理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打算,形成总结报告。

  2.报送时间。每年12月25日前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实时信息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并注明报送单位、审核人姓名、撰写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内容。年报需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阅批准,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实时信息一般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月报和年报需纸质和电子件同时报送。

  第九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实时信息将进行汇总整理,编发工作动态和专报信息,报送县总河长、河长,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县河长办适时通报河长制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盱眙县县级河长巡查制度

  为落实县级河长职责,加强河湖巡查,维护河湖健康,根据《盱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范围:县级河长所负责的河湖管理保护范围。

  第二条  巡查内容

  1.河湖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四乱”问题;

  2.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

  3.河堤岸线绿化、美化、亮化情况;

  4.河湖水质和入河湖主要河道、排污(水)口水质情况;

  5.河湖流域范围内污染源及治理情况;

  6.河湖治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7.“一河一策”制定实施情况;

  8.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三条  巡查方式: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走访、查阅档案等方式。

  第四条  巡查人员:县级河长、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县级河长指定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  巡查组织:由县级河长对口服务的单位或科室根据河长安排,将县级河长巡查工作列入河长工作计划,并会同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级河长巡查工作方案报经县级河长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巡查频率:县级河长原则上每个季度巡查1次,根据需要,县级河长可随时安排巡查。

  第七条  巡查处置

  1.现场交办。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交办的,由县级河长现场交办相关乡镇(街道)或责任部门进行处置整改。

  2.书面交办。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需要书面交办的,根据县河长要求,县河长制办公室派发《河长制工作交办单》,下达有关乡镇(街道)或部门进行处置整改。

  3.交办反馈。责任单位根据现场交办或书面交办要求落实整改措施,交办完成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县河长制办公室,逾期未反馈,视同未整改。

  4.跟踪督办。县河长制办公室及时跟踪督办,及时向县级河长汇报交办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对规定时限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进行第二次交办;经二次交办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由县级河长或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约谈问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盱眙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盱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督查、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分为县级总河长督查、县级河长督查、县河长制办公室督查。

  1.总河长督查。县级总河长对乡镇(街道)级总河长履职进行督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督查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总河长可随时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县河长办配合。

  2.河长督查。县级河长对所负责的河湖相对应的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督查2次。根据工作需要,县级河长可随时督查。具体督查工作县级河长对口服务秘书或科室组织实施,县河长办配合。

  3.县河长制办公室督查。县河长制办公室或联合县101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原则上第个季度至少督查1次。根据工作需要,县河长制办公室可随时组织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县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第五条  督查内容

  1.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3.省、市、县河长制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4.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示交办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5.县级河长巡查、信访件、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热线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6.其他河长制工作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1.督查准备。督查者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2.督查实施。督查者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督查者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3.督查报告。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查者撰写好《督查报告》,经领导审定后送县河长办。

  4.督查反馈。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查者或由县河长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意见书》。

  5.督查整改。被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6.督查台账。县河长办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需要编发督查通报。

  第九条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盱眙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落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盱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河长是所担任河长的河湖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主管责任。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责任严明、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未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2.未完成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工作任务的;

  3.未完成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整改事项的;

  4.未及时发现河湖保护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未积极主动协调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5.对社会监督举报或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消极对待或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种类: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责令公开承诺;

  5.停职检查;

  6.引咎辞职;

  7.责令辞职;

  8.免职。

  第六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

  1.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2.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3.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4.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