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盱眙县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45982/2016-00059 分  类 物价
发布机构 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16-12-26
标  题 县发改委关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文  号 盱发改发[2016]71号
时效说明
县发改委关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盱眙虹源水务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程序基础上,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保障群众基本用水需求和价格稳定、抑制过度消费、制约奢侈浪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年为单位设定基本用水额度,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之间的价差,对超量或奢侈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二、适用范围
  实行阶梯水价范围包括城区范围由虹源水务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水量阶梯
  以户均4人及以下为基础,以年为计算周期,设置三级水量阶梯。居民用户发生变更的,按照实际用水月份计算阶梯水量。
  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192吨及以下,即每月16吨及以下;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92吨至288吨(含288吨),即每月16-24吨(含24吨);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88吨以上,即每月24吨以上。
  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核增第一阶梯年用水量48吨(每人每月4吨),第二、三阶梯水量相应同幅度增加。
  四、水价阶梯
  第一阶梯按现行基本水价每吨1.60元执行,不作变动。以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为基数,三个阶梯水价的级差之比为1:1.5:3。即:第二级按基本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级按基本水价的3倍执行。加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后为各阶梯最终到户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水费计算公式为:实交总水费=第一阶梯到户水价×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到户水价×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到户水价×第三阶梯用水量。
  五、保障措施
  经民政及工会部门确认的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享受免费(含代收费用)使用5吨水优惠,即每年60吨。如当月水量不足5吨,一年内可滚动使用。享受优惠政策后,其所有用水量(含60吨)执行阶梯水价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城区居民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用表用户(不含二次供水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用户要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考核办法,并建立健全相关台帐、档案资料。
  (三)实施阶梯水价产生的收入,由供水企业用于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老旧管网改造、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弥补供水成本上升以及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和困难群体扶持等支出。
  (四)阶梯水价涉及千家万户,供水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主动向社会公示阶梯水价标准和考核办法,接受社会监督,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证阶梯水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七、执行时间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6年12月31日用水量起实施。
  附表:《盱眙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到户价格表》
 
 
 
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市物价局,县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民政局、信访局、总工会、消费者协会。                                        
附表:                     
盱眙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到户价格表
计价单位:元/吨
 阶梯划分
用水量
基本
水价
污水处
 
水资
源费
到户
水价
 
第一阶梯
户年用水192吨(含)以下
1.60
1.05
0.20
2.85
户均月16吨(含)以下
第二阶梯
户年用水192-288吨(含)
2.40
1.05
0.20
3.65
户均月16-24吨(含)
第三阶梯
户年用水288吨以上
4.80
1.05
0.20
6.05
户均月24吨以上
暂未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实际用水量
1.60
1.05
0.20
2.85
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含二次供水居民用户
注:用户分类及其构成仍按盱价发〔2014〕7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