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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5851/2012-00194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盱眙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2-03-20
标  题 县政府关于印发盱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盱政发〔2012〕33号
时效说明
县政府关于印发盱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盱政发〔201233

 

 

县政府关于印发盱眙县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盱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三月十六

 

 

 

 

盱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112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积极鼓励城乡居民普遍参保。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遵循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原则。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年下达目标任务,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核算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县农工部、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统计局、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体,具体业务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保站”)承办。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社保站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各村委会、居委会及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规定的缴费档次,采取货币形式按年缴费。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共计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和县财政共同承担;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的,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选择100 -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400-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700-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选择9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实行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每年代缴100/人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划拨至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县农保处及时足额将其计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个人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之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存折。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向前所补养老保险费可并入当年缴费档次予以补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后补缴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达到领取年龄,且一直未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必须补缴制度实施以来的养老保险费,才能从缴费的次月领取养老金;对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需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参保人按规定填写《参保登记表》后,各乡镇社保站应根据《参保登记表》,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和当年的缴费档次录入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县农保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每年按规定对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个人缴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结息,20111231日前按照盱政发〔20108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01211以后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基金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达到规定年龄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等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按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兜底。

(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账户实行分户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三条  养老金由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上报的《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后,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跨基金统筹区转移或死亡的,应终止参保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并结算其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政府补贴划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跨基金统筹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第三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五条  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足额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60周岁;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月。根据国家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待遇加发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月记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已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人员),由本人申请,在社区、村和组进行公示,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进行审核,报县农保处批准,无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县经办机构在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乡镇社保站、村委会和居委会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对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停发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释放后再予办理,并享受当期待遇。

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待遇暂停发放,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按原标准接续发放。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需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由原户籍地继续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或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在2个月内到参保所在乡镇的社保站办理相关手续。政府补贴余额划入统筹基金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如果没有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金待遇,在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含已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原新农保未满55周岁的女性,根据个人申请可继续按原新农保缴费标准缴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已领取老农保或原新农保待遇的5560周岁女性,或申请按原新农保缴费标准缴费后达到领取年龄,并办理领取手续的,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原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0/月保持不变,待年满60周岁后再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第二十四条  凡已参加老农保或原新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应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到龄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农保处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和征缴业务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其中征缴业务费按当年征收保险费1%予以拨付,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以县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盱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盱政发〔2010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3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