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索 引 号 | 014347021/2025-00010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06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06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镇(街)农村工作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培育壮大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组织开展2025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对象
监测对象为2023年及之前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
申报对象为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企业。
监测对象和申报对象需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监测和申报申请。
二、监测和申报要求
监测和申报标准按《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淮农发〔2023〕88号)执行;监测对象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出更名申请报告,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核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新申报对象和监测对象负责编制相关文件材料,并对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为减轻企业负担,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可到税务部门打印财务报表(年报)和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并加盖税务部门业务公章代替;申报和监测材料如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舞弊行为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企业自动放弃监测或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镇(街)农村工作办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工作。
纸质申报材料和动态监测材料要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扫描为PDF版,同步报送。
请有关企业于2025年3月21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山水商务大厦11楼1118室,电子版材料发到邮箱:xynwnyk@163.com,联系电话:89725867<mailto:xynwnyk@163.com,联系电话:89725867>。
附件:1.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