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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6002/2026-00035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告
发布机构 盱眙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6-02-11
标  题 盱眙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  号 盱征补安置〔2026〕018-5号
时效说明
盱眙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盱预征告〔2025〕04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新扬高速公路宿迁枢纽至黄花塘枢纽段扩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穆店镇,大圣村、大圣村车东组、大刘组、东张组、胡岗组、梁湖组、乔庄组,马湖村、马湖村崔庄组、合心组、红星组、戚庄组,仁昌村、仁昌村东陶组、聂湖组、仁西组、西陶组、猪场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被征地镇村组名称

被征地面积

合计

农用地

其中: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穆店镇

0.2907

0.2907

0.0295

0.0000

0.0000

穆店镇大圣村

0.1060

0.1060

0.1060

0.0000

0.0000

穆店镇大圣村车东组

1.1604

1.1427

0.3902

0.0032

0.0145

穆店镇大圣村大刘组

0.4642

0.4642

0.0877

0.0000

0.0000

穆店镇大圣村东张组

3.3192

3.2298

1.2499

0.0894

0.0000

穆店镇大圣村胡岗组

0.8314

0.8314

0.1850

0.0000

0.0000

穆店镇大圣村梁湖组

2.6888

2.6888

0.9252

0.0000

0.0000

穆店镇大圣村乔庄组

1.9890

1.9890

0.3393

0.0000

0.0000

穆店镇马湖村

0.8791

0.7451

0.0697

0.0827

0.0513

穆店镇马湖村崔庄组

2.9687

2.9622

1.9067

0.0065

0.0000

穆店镇马湖村合心组

5.1216

5.1216

3.8384

0.0000

0.0000

穆店镇马湖村红星组

0.8456

0.8455

0.4412

0.0000

0.0001

穆店镇马湖村戚庄组

3.3383

3.3383

0.7821

0.0000

0.0000

穆店镇仁昌村

0.6455

0.6454

0.3364

0.0001

0.0000

穆店镇仁昌村东陶组

2.0835

1.9626

0.6955

0.1209

0.0000

穆店镇仁昌村聂湖组

0.1262

0.1262

0.1068

0.0000

0.0000

穆店镇仁昌村仁西组

0.5871

0.5871

0.1401

0.0000

0.0000

穆店镇仁昌村西陶组

2.0719

2.0719

1.0006

0.0000

0.0000

穆店镇仁昌村猪场组

3.6043

3.6033

1.0155

0.0010

0.0000

合计

33.1215

32.7518

13.6458

0.3038

0.0659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暂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盱眙县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最低为4.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2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2.25万元/人;若用地具体获批时,市、县标准高于该标准,则按照获批时市、县执行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如协议签订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发生改变,则按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按评估结果及相关拆迁政策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盱眙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征收涉及安置人数如下:

  单位:人

被征地镇村组名称

安置人数

被征地镇村组名称

安置人数

穆店镇

3

穆店镇马湖村合心组

40

穆店镇大圣村

1

穆店镇马湖村红星组

7

穆店镇大圣村车东组

9

穆店镇马湖村戚庄组

26

穆店镇大圣村大刘组

4

穆店镇仁昌村

5

穆店镇大圣村东张组

19

穆店镇仁昌村东陶组

16

穆店镇大圣村胡岗组

5

穆店镇仁昌村聂湖组

1

穆店镇大圣村梁湖组

15

穆店镇仁昌村仁西组

5

穆店镇大圣村乔庄组

13

穆店镇仁昌村西陶组

16

穆店镇马湖村

6

穆店镇仁昌村猪场组

29

穆店镇马湖村崔庄组

24



合计

244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盱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乡镇)和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1日,自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内(截至2026年3月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盱眙县燕山路1号(联系人:邢慧;电话:0517-80912327;邮编:2117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盱眙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穆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柏杨)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pdf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