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00/2025-00130 | 分 类 |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10 |
标 题 | 关于盱眙华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10吨石墨烯合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文 号 | 淮盱环复〔2025〕29号 | ||
时效说明 |
项目代码:2412-320830-89-01-344686
盱眙华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盱眙华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10吨石墨烯合成材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明祖陵服饰产业园,项目总投资8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本项目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10t/a石墨烯合成材料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磨粉收集系统逃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加热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表3中“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原料包装袋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袋式除尘器收集颗粒物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场所等区域防腐防渗处理。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96吨、VOCS≤0.05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123、VOCS≤0.061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七、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