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00/2025-00093 | 分 类 |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16 |
标 题 | 关于江苏森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文 号 | 淮盱环复〔2025〕23号 | ||
时效说明 |
项目代码:2406-320830-89-05-323136
江苏森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江苏森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紫薇大道9号,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收集、处理、再利用10万吨一般固废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颗粒物中“其他”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破碎废气和卸料废气、分拣废气、打包废气、拆解废气通过排风扇于车间外无组织排放。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NMHC、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东、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北侧厂界噪声满足4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油(HW08)、废润滑油(HW08)、润滑油废包装桶(HW08)利用厂区现有再生利用生产线处置利用,废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吨袋、收集颗粒物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次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33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490吨、VOCs≤0.192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生活污水量≤1200吨,COD≤0.473/0.036吨、氨氮≤0.032/0.0018吨、总磷≤0.004/0.00036吨、总氮≤0.057/0.018吨、SS≤0.156/0.012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46885.07吨,COD≤18.47/1.41吨、氨氮≤1.26/0.23吨、总氮≤2.24/0.70吨、总磷≤0.14/0.02吨、石油类≤0.29/0.05吨、硫化物≤0.038/0.038吨、甲苯≤0.0007/0.0007吨、SS≤6.1/0.47吨、二甲苯≤0.0006/0.000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VOCs≤8.071吨(其中甲苯≤0.0026吨、二甲苯≤0.0024吨)、SO2≤3.175吨、NOx≤7.82吨、颗粒物≤1.418吨、硫化氢≤0.03吨、氨≤0.7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VOCs≤6.809吨(其中甲苯≤0.0004吨、二甲苯≤0.0004吨)、颗粒物≤2.2吨、硫化氢≤0.012吨、氨≤0.216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