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盱眙县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45851/2025-0000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文件 通知
发布机构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3-27
标  题 盱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盱眙县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盱政规〔2025〕1号
时效说明 有效
盱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盱眙县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单位:
  现将《盱眙县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盱眙县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施工作业、农业生产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各镇街负责协助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供电公司应按照补偿标准做好新建线路通道内树木等植物的清理,对接林业部门对涉林通道予以修剪,确需砍伐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在已有线路通道内新种超高植物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植物,砍伐、修剪不予补偿。
  第五条 特高压及密集输电通道两侧300米内禁止新增塑料大棚、彩钢瓦房、遮阳网等各类漂浮物,属地镇街应做好宣传引导。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各类漂浮物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属地镇街应督促业主做好清理或者加固。
  第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缆保护区内应采用人工探挖,不得野蛮施工。电力设施周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按照各电压等级保护区距离做好红线退让。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按要求配置负责电气巡视、维护的工作人员,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力用户应根据季节、环境特点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电力用户应及时处理设备缺陷。重要电力用户及有特殊供电需求的普通电力用户应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稳压电源,并具备接入外部应急电源的条件。
  第八条 发生电力设施外破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供电公司报告,供电公司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条 外破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开展抢修复电工作,抢修费用由外破责任单位承担,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外破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负责事故损失评估工作。外破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事项由供电公司与外破责任单位协商处理;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应急、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由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应急、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经审批违规作业的由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应急、公安等部门调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害电力设施;或者违反《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未经同意放飞无人机,或者虽经同意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未经审批,但未造成事故,且拒不整改的,立即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已审批,但因施工不当造成破坏事故的,立即停工整改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审批,且因施工不当造成破坏事故的,立即停工整改,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罚款统一缴纳至盱眙县财政局账户。
  第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形可执行中断供电服务。一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且通知后仍不整改的,供电公司接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可对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断供电服务。二是用户内部存在安全隐患,且在县有关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的,供电公司接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可对该用户中断供电服务。
  第十四条 其他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改委负责全县电力设施保护的综合协调、宣传培训、指导督查等工作;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求,组织对各镇街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第十六条 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制止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不法行为。
  第十七条 应急局负责代表县政府做好电力设施的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工业企业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八条 资规局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统筹植树造林与电力设施保护的关系;支持电力部门开展电力线路下违章树木的清理。
  第十九条 住建局负责督促建筑和市政工程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超高的园林绿化,已种植的定期做好修剪清理。
  第二十条 城管局负责做好占道挖掘审批,严格监督联合交底落实,负责查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违法占道挖掘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交通局负责按照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审批道路和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协助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行道树木清理以及其他隐患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局负责按照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审批水利工程和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协助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超高树木清理以及其他隐患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取缔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单位,协助做好特种作业车辆的安全宣传。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项目管理,相关项目不得在杆塔基础周边违规取土;引导塑料大棚、地膜等远离电力线路;协助做好各类农机和农用无人机作业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第二十五条 数据局负责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权属单位做好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 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线路及变电站的日常巡检和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开展用户用电方案答复和验收送电,定期开展用户内部用电安全检查;常态化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做好外破事故的抢修组织和验收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力设施保护有关重大事项以及重要用户内部电力安全隐患明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保障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制度公开,建立外破事故通报和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各类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作业行为。供电公司对投诉举报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反馈查处结果,对电力设施保护先进单位和群众应酌情予以200-2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盱眙县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