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00/2025-00051 | 分 类 |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3-10 |
标 题 | 关于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预浸料树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文 号 | 淮盱环复〔2025〕12号 | ||
时效说明 |
项目代码:2405-320830-89-01-777417
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预浸料树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三河农场有限公司境内的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3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155920平方米,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0吨预浸料树脂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扩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分别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的混合搅拌废气、贮存废气、装卸废气、清洗废气并管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8)排放;危废暂存废气经密闭微负压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DA018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DA008排气筒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
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其他未被收集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单位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清洗液(HW13)、废包装袋(HW49)、废活性炭(HW49)、废含油抹布及劳保手套(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VOCs≤0.12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VOCs≤0.013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外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975924.69吨,COD≤118.555吨、氨氮≤15.808吨、总磷≤0.1506、总氮≤32.658、SS≤59.278吨、挥发酚≤0.839吨、石油类≤5.624吨、总氰化物≤0.836吨、硝基苯类≤3.051吨、苯胺类≤0.975吨、甲苯≤0.128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65.9520吨、二氧化硫≤159.1680吨、氮氧化物≤191.1960吨、硫酸雾≤0.1800吨、硫化氢≤0.0130吨、氨≤0.7970吨、氯化氢≤0.5760吨、氟化氢≤0.1800吨、二噁英≤0.002TEQmg、铊及其化合物≤0.0000029吨、铅及其化合物≤0.0007吨、砷及其化合物≤0.011吨、铬及其化合物≤0.0070吨、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0.0060吨、VOCs≤30.634吨(其中苯胺类≤3.0000吨、酚类≤0.1020吨、甲苯≤3.5920吨、硝基苯≤0.595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2.920吨、氮氧化物≤0.399吨、硫酸雾≤0.100吨、硫化氢≤0.002吨、氨≤1.811吨、VOCs≤2.908吨(其中甲苯≤2.650吨、苯胺类≤0.330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