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00/2025-00049 | 分 类 |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2-28 |
标 题 | 拟对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预浸料树脂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 ||
文 号 | |||
时效说明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预浸料树脂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从即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预浸料树脂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三河农场东部淮河化工现有厂区内
编制单位: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55920平方米
公众参与情况: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27日在盱眙县人民政府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扩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分别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的混合搅拌废气、贮存废气、装卸废气、清洗废气并管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8)排放;危废暂存废气经密闭微负压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DA018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DA008排气筒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
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其他未被收集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单位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清洗液(HW13)、废包装袋(HW49)、废活性炭(HW49)、废含油抹布及劳保手套(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数据局社会事务审批科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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