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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658X/2024-00130 分  类 社会救助 通知
发布机构 盱眙县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11-18
标  题 关于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文  号 盱民〔2024〕45号
时效说明
关于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照护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文件精神,根据淮安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淮民〔2024〕43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通知如下:

  一、照护标准

  严格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制度,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按照2024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8%、3%调整,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301.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160.8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0.3元/人/月。

  二、照护内容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入住机构提供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由提供服务的机构、组织或照料服务人给予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照料服务。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机制衔接。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制度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机制衔接,可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规范资金使用。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经费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经费按照救助服务供养协议按月打卡发放至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经费不得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三)强化服务监管。各镇街社会事业办公室、财政所要密切协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标准调整、资金使用和照料服务组织实施等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对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严格能力评估。各镇街社会事业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对辖区内的特困供养人员进行能力评估和复核,严格按照《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不得出现优亲厚友,将有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评估为完全丧失自理和部分丧失自理对象,县民政局将不定期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

盱眙县民政局

盱眙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