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00/2024-00248 | 分 类 |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04 |
标 题 |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盱眙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盱眙渔光、农光、林光互补光伏复合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文 号 | 淮盱环复〔2024〕47号 | ||
时效说明 |
项目代码:2110-320830-89-05-313380
盱眙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电投集团盱眙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盱眙渔光、农光、林光互补光伏复合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9号地块(涉及黄花塘镇、天泉湖镇区域),项目总投资3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4万元,光伏建设面积约2600亩,建设装机容量100MW,年平均发电量为15580.4万kW·h。本环评仅针对光伏场区、场区内35kV集电线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10kV升压站(同步建设或租赁10MW/20MWh储能调峰电站)及电网接入输电线路不在本环评范围内。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施工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区域、耕地以及林保林地,且项目已纳入《盱眙光伏项目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你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限制施工范围,避免对周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3.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方式和时间的计划,避免在晨昏和正午进行大型机械施工;尽量避免雨季施工作业;对裸露的开挖面及时盖上苫布,避免降雨时水流直接冲刷;土方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回填之前集中堆放,土体表面覆盖苫布,同时在堆场周围修建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做好临时堆土的围护拦挡;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施工人员捕捉、猎杀、捕捞野生动物和鱼类;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直排各施工鱼塘、沟渠。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恢复、绿化工作,减缓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等保护措施。
4.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机械、车辆清洗等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场内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区。
5.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单位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现场封闭管理,并设置施工围挡;施工现场进出口进行硬化处理;土方、物料、裸露地面、建筑垃圾等进行覆盖、绿化等进行有效防尘;定期在施工区及运输路段洒水防尘。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限值。
6.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合理控制施工时间,加强交通管控,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7.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项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施工期废油(HW08)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沉渣、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受纳场所处置;废安装材料、废太阳能电池板由厂家回收;废变压器油(HW08)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